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下表为目前最新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水平。
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性金融机构必须保有的存款准备金对其存款负债总额的比率。在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下,中央银行可通过提高或降低法定准备金率直接地改变货币乘数,从而达到控制货币供给量的目的。所以,在货币乘数的各个决定因素中,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基本是一个可由中央银行直接操作的外生变量。目前央行实施的是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备金水平。
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是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2%左右,总体来看,大行超额备付金率较低,而城商行相对较高,最高在4%左右。银监会2016年披露的季报显示,商业银行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为2.07%。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要求,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以及二级资本三个部分。三类资本的共同特点是,在危机发生时可用来弥补银行损失,即便二级资本也可核销或转化为普通股。
根据以上三类资本,可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划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与资本充足率((总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要求,分别为5%,6%和8%。
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面临的违约风险,资本充足率部分已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进行了简单概述,此部分将介绍信用风险的监管指标,包括不良资产率、单一客户授信集中度和全部关联度。
不良资产率顾名思义,即为不良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由不良资产与之资产总额比计算得出,依据 《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要求,该指标不应高于4%,不良资产率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二级指标,即不良率。
不良率由不良与总额之比计算得出,依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要求,不良率不应高于5% 。
单一客户风险授信集中度为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银监会要求该比例不应高于15%,即:(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后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 =15%。该项指标为一级指标,其包括一个二级指标:单一客户集中度,单一客户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银监会要求该比例不应高于10%,即:最大一家客户总额/资本净额×100% =10%,该两指标为防止商业银行风险集中化,促进银行授信和管理合理化与信贷风险分散化。
全部关联度为全部关联授信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50%,即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 =50%。该指标目的为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其中关联方的认定应符合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汇率和利率变化而面临的风险,在资本充足率部分对市场风险资本计量进行了简单概述,此部分介绍市场风险的监管指标,包括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和利率风险敏感度。
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为累计外汇敞口头寸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20%,即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20%。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同时采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险价值法和基本点现值法)计量外汇风险。
利率风险是利率变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盈利或经济价值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按照来源的不同可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准风险、期权风险。利率风险敏感度是指利率平行上升200 个基点对盈利水平和经济价值的影响程度。
操作风险指标衡量由于内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员差错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表示为操作风险损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即已出现的操作风险损失与前三期净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表示为资产质量从前期到本期变化的比率,属于动态指标,可以反映的变化趋势情况,将迁徙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加强对违约概率和实际价值的分析, 并与准备金的计提和风险定价相结合, 推动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风险迁徙类指标包括正常迁徙率和不良迁徙率。
正常迁徙率为正常中变为不良的金额与正常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正常迁徙率=(期初正常类中转为不良的金额+期初关注类中转为不良的金额)/(期初正常类余额-期初正常类期间减少金额+期初关注类余额-期初关注类期间减少金额)×100%。
次级类迁徙率为次级类中变为可疑类和损失类的金额与次级类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次级类迁徙率=期初次级类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余额-期初次级类期间减少金额)×100%。
可疑类迁徙率为可疑类中变为损失类的金额与可疑类之比,其计算公式为:可疑类迁徙率=期初可疑类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余额-期初可疑类期间减少金额)×100%。
依据银监会2015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并确定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为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风险的监测指标则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存贷比。需要注意“监测指标”并不属于硬性监管指标,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或突破监测比例只是可能引起主监管人员的注意并需要解释原因,并不会导致监管处罚。
流动性比例为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之比,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不应低于25%,即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载=25%,该指标需按照本币和外币分别计算。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较为充足,依据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第一季度报,一季度商业银行流动性比例为48.08%。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银监会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即: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100%。
为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的行为,201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随后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同时,为防止商业银行在季末通过冲高月日均存款、规避存款偏离率约束,附加限制季末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净稳定资金比率是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它主要衡量一家机构在特定压力情景下,可用的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业务发展的能力,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2014年初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没有正式引入该比例。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和负债,并将到期资产与到期负债相减获得的差额。
计算公式为: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未来各个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负债。
计算公式为:流动性缺口率=未来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相应时间段到期的表内外资产×100%。
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获得的资金占总负债的比例。
计算公式为: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卖出回购款项)/总负债×100%。
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资本充足率已在第二部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银行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损失一般分为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预期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也就是准备金,充分抵御这种损失。假如银行有成熟的高级内评法,那么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ED)就是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部分则由资本金来覆盖,资本金又分为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篇幅有限,此部分不展开讨论,监管资本即为第二部分的讨论的资本。
银监会2012年7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损失准备管理办法》指出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商业银行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即为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
拨备率为损失准备与各项余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拨备率=(损失准备金余额/各项余额)× 100%,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2.5%
拨备覆盖率为损失准备与不良余额之比,其计算公式为:拨备覆盖率=(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余额)× 100%,监管要求该指标不能小于150%。
质量分类为后三类的,即不良,会面临企业还款困难而转核销的情况。不良率=不良余额/余额,将其与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的计算公式联系,可知,拨备率/不良率= 拨备覆盖率。
盈利能力指标是除资本充足性和准备金充足性后另一类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及相应的抵抗风险的能力,银监会规定的监管指标包括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
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35%;营业费用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营业收入是指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编制的损益表中利息净收入与其他各项营业收入之和。
资产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之比,不应低于0.6%;净利润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损益表中净利润。资产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余额。
资本利润率为税后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之比,不应低于11%,所有者权益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余额。净利润定义与资产利润率指标中定义一致。
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一季度监管指标数据显示,一季度末,商业银行当年累计实现净利润4716亿元,同比增长6.32%。一季度,商业银行平均资产利润率为1.19%,比上季末上升0.09个百分点;平均资本利润率15.93%,比上季末上升0.95个百分点。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监管指标,主要有短期外债、中长期外债、综合结售汇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即合意,但今年开始将过渡到MPA,目前尚未正式实施)。
2016年之前每年度外管局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核定一个总额度,比如2014年度,中资银行短期外债额度139亿美元;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总额度为165.4亿美元;然后再根据总额度对每家银行进行细分(5000万到10亿美金不等)。
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6]132号,2016-04-29):将全口径外债的概念推广到全国。废除了短期外债额度的概念。
(1)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
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
(2)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外资银行目前中长期外债是发改委的发生额的额度审批和央行的全口径外债管理仍选一种。一经选定不得更改。对于中资银行笔者理解是需要同时满足两种额度控制。
发改委的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即银行每年新签的从境外借款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发生额,即便明年未到期也不会继续占用明年的额度。该额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银行处根据银行每上一年使用情况和新一年的潜在业务发展情况核定,银行借用这些中长期外债必须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也就意味着用途必须是发放1年期以上的。
央行和外管局的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参见上面短期外债部分的介绍内容。一旦纳入“全口径”就不区分中长期和短期。
和前面提及的 “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的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2016年7月份交易中心进一步简化了银行拆借额度的调整,但只是调整起来更便捷,总的额度控制并没有改变。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合意起始于2011年初,差别化存款准备金起始于2011年2月初,都是因为当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在1月份信贷规模突飞猛进,尤其是元旦后的一周内。
合意是指不用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的新增规模,也就是一般而言如果突破了央行的合意规模则需要向央行申请增加,如果没有获得央行同意或未申请额外增加合意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额外缴纳差别化存款准备金。
(3)从2016年开始央行不再考核合意,而是改为 MPA宏观审慎考核,其中最主要是引入“广义信贷”的概念,扩大对银行资产的考核范围。广义信贷和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挂钩,过快的资产规模扩张会导致央行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更高要求。
在全部并购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0%,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余额占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实际交易过程中银行如果对整个收购标的和交易结构认可,可能会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对融资人的资本金进行融资,加大杠杆。
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 1/3;仍然少数激进中小银行通过转存形式绕开1/3指标限制快速扩张资产负债规模。
(1)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及抵押支持证券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单只产品总资产净值的10%。
(2)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 Min{35%×理财产品余额,4%×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
(3)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银行,或者用于向单一借款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信托的总额不得超过发售银行资本净额的10%。
(1)单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持有单支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40%。
(2)发起人持有其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比例不低于该单证券化产品的5%,按比例持有各层级发行额的5%。(文章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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