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3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5家社区团购平台(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十荟团、食享会)的处罚决定书公示了!
经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调查,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橙心优选”在重庆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1.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万人团陕西红香酥梨300g/份”,标示“团购价¥0.88,补贴¥3.62,原价¥4.50”。经查,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4元/份。
2.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板栗300g/份”,单品秒杀价0.99元。经查,该款商品进货成本为2.5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当事人累计补贴**万元,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1.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山东大蒜250g”,标示“¥0.89,补贴¥2.69,原价¥3.58”。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0.99元。
2.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奶白菜300g”,标示“秒杀价¥0.99,¥6.50”。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2020年9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多多买菜”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黄心土豆,进货成本2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29元/份。
2020年12月15日,当事人销售土鸡蛋,进货成本15.9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2.86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9月至12月,当事人通过补贴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农家杂粮蛋30枚/盒”,开展促销活动,标价17.9元,划线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12.86元。
2020年12月16日,当事人销售“湖北特产新鲜去根嫩藜蒿250g”,开展促销活动,标价5.39元,划线折优惠”。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日,当事人销售“立典特级初榨橄榄油5升/壶”,标价44.5元,页面宣称“已补33.6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44.5元。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观察君:30枚鸡蛋划线元,虽说大家都知道这只是为了让顾客感觉优惠力度大,但如此夸张的价格,实在让人瞠目结舌。
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调查,2020年9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多多买菜”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2020年12月4日,当事人销售寿光黄瓜(450g±50g /份),进货成本2.15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9元。
2021年1月7日,当事人销售佳农洛川富士苹果(4.2斤±50g),进货成本21.9元,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20元。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补贴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枣园桥无抗鸡蛋90枚/箱,页面标示“直降40.1元,限购2份,¥49.9 ¥90”。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并未降价。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销售山东栖霞红富士400g,页面标示“4.3折优惠,¥2.59 ¥5.98”。经查,该商品为当日新品,未有折扣优惠。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十荟团”在广州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2020年10月销售云南香糯小玉米,进货成本3.2元/根,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88元/根。
2020年11月销售原生态绿心奇异果4个装,进货成本3.4元/份,补贴后实际销售价格1.98元/份。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财务数据,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当事人通过补贴致使大量商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如计入运营等成本,当事人实际销售收入远低于成本。
当事人每天销售的商品,除新人专享(0.1元)之外,均标有划线日,“爆品推荐”甄鲜特级酱油500g,标价8.99元,划线元,划线元,划线元等。经查,当事人以划线价作为促销活动的基准,未标明或者表明划线价格的含义。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出,经查明,2020年10月以来,当事人通过“食享会”在武汉市销售商品时,存在以下行为: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10元,到手价29.9元]雪花天粹啤酒”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39.9元,实际成交价格29.9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9.9元,并未减价。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立减5元]恒大冰泉低钠矿泉水”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44.9元,实际成交价格39.9元,划线元。经查,该商品为新品上市,之前未有销售。
2021年2月19日,当事人开展“[直降2元]百菲酪水牛高钙奶”促销活动,商品页面标价29.9元,成交价27.9元,划线元。经查,该商品原价实际为27.9元,并未降价2元。
以上示例的事实,有商品价格页面截图、协议、补贴情况、相关财务数据、交易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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