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2月23日电 22日,扬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七起2022年度价格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涉及未如实公示公共水电费分摊、虚构商品划线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违法行为。其中,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100元/户的标准向业主收取装修管理费被罚34万元。
通报显示,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管理的3个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3个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公示中标明装修管理费100元/户,交房时缴纳。经查,当事人在检查时段内共收取装修管理费1716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明确市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扬价服[2017]45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所指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予退还违法所得116600元,并给予罚款34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宝应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未如实公示公共水电费分摊案。2022年3月,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住所及物业管理小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该小区公用水电费分摊情况予以公示,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如实公示。2022年8月15日,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住所及物业管理小区进行检查,经核算,当事人公示的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失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广陵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转供电环节加价收取电费案。根据群众举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提供转供电服务收取电费价格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7月至2021年7月期间,以0.8元/千瓦时至1.2元/千瓦时(含公共能耗费等)的定额电价标准向终端用电商户收取电费,经核算,多收电费合计297182.98元。
当事人上述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行为。依据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还多收电费297182.98元,并给予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某电商平台内扬州某公司虚构商品划线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网络交易监测平台分发的监测信息,信息载明某电商平台内母婴幼儿用品经营者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双十一”期间价格异常变动,涉嫌以虚假价格欺骗消费者。经查,当事人在商品介绍网页同时标注了商品的零售价和划线价,其中零售价是当事人根据原料成本、人员运营成本、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综合考量设定,而划线价是当事人根据零售价按照优惠折扣反向推算确定,属未实际成交过的虚构价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依据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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